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核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案件,在量刑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是因為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走訪和“限期破案”等壓力;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斷和決定。
監獄不得扣留申訴材料。
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法庭提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的理由。對犯罪分子的控告、檢舉和控告;監獄或者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留,應當及時移送或者交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者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關於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第十二條
明確指出,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應當建立健全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應當對職責範圍內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對法官、檢察官和人民警察違法辦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