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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根據《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實行什麽制度進行追究?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制度。

壹是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這些直接原因的間接原因即事故的發生,大多是由於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範等人為因素造成的。生產經營活動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且有缺陷的;未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的;不合理的勞動組織;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員工違規冒險。鑒於生產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示警示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壹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到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的壹種處分。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是指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產、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認定責任事故,既要查明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又要查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存在違法審批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根據《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壹章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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