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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收養兒童的法律規定

1.關於被收養兒童的法律規定如下: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收養子女的程序

(壹)收養子女,被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兒童收養和收養登記的步驟。

1.收養兒童和收養人的申請

收養人應當親自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收養函和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當載明收養目的、被收養人在人格、人身等方面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事項。

2 .兒童收養,收養人應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證明;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收養棄嬰、兒童的,應當有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收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兒童收養,收養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對收養人提交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4.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

經審核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成立。經過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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