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申報機關: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事合夥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第六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是,下列項目的扣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壹)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職工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3)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在壹起,難以分割。全部作為投資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四)企業用於生產經營、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類型和規模的具體情況,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金額或比例。
(5)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扣除。
(六)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的納稅年度。
(七)每個納稅年度與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年銷售(營業)凈收入15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收入的5‰;年銷售(營業)凈收入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