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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八個基本條款

合同必須有八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2.目標;3.數量;4.質量;5.價格或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對於爭議解決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是市場經濟主體最常見、最基本、最典型的交易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作為調整合同關系的壹種方式,既要維護交易的安全,又要維護主導交易的誠信和市場的完整。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都涉及到許多合同和合同法問題。本文僅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難點,對因合同條款和內容而產生的糾紛的解釋進行分析,旨在既能為糾紛處理提供參考,又能預防因條款糾紛而產生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要素

壹個契約的要素是:1。合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沒有了意義。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必須經歷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被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始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並通過合同要約和對其承諾之間的協議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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