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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合作社的債務?

以合作社的名義承擔外債。即合作社以獨立財產承擔債務,包括成員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支持的資金和社會捐贈。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償債責任。

誰來承擔合作社的債務?

1.合作社所欠債務以合作社的名義承擔。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合作社用於承擔外部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支持的資金和社會捐贈。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應當進行相應的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農村專業合作社清算材料有哪些?

農村專業合作社清算材料如下:

1.清算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註銷登記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

3.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聲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6.清算組公布的報紙或其復印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7.清算組織成員和負責人出具的文件和清單;

8.關於註銷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的通知。

綜上所述,除上述法定義務外,成員還應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無法區分的,由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的財產承擔;事實上,如果是由部分農民成員經營的,則由那些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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