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標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非紅十字會或非武裝醫療機構;藥房和獸醫站;商品包裝;公司logo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根據相關法律可以使用紅十字標誌以外的其他情形。擅自使用紅十字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罰款。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隊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組織和人員,由有關軍事部門處理。
紅十字標誌的意義和作用;
1.指示性的,表示這是與紅十字會有關的人和事;
2.保護性,即表明這是受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的人和物,不應受到攻擊。
3.帶有這個符號的人和物,在法律上都有權利和義務。權利受到壹系列法律的保護,義務是遵守標誌對其行為做出的限制,避免主動參與任何敵對行為。
3.紅十字標誌在法律上的雙重信息決定了它的神聖性。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紅十字標誌不傳達任何其他信息,更不用說任何帶有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特征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紅十字標誌的嚴肅性,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根據《紅十字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紅十字標誌是白底紅十字。
第三條紅十字標誌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的標誌,是軍隊醫療機構的特有標誌,是紅十字的特殊標誌。
第四條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功能和標識功能,不得混淆。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學會)名稱和標誌授權使用管理規定》規定: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應當經中國紅十字會依法審查授權。省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應當經省紅十字會依法審查授權,並報中國紅十字會備案。市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應當經當地市級紅十字會依法審查授權,並報省紅十字會備案。使用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標誌需報行業紅十字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經中國紅十字會依法審查授權。紅十字會授權合作方使用紅十字標誌的,應當在每年的5438年6月+2月向其上級紅十字會提交年度授權使用報告和清單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