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14年頒布了《會計法》,後來又頒布了《國有鐵路會計條例》等壹些專業會計法規。1931成立會計室後,國民黨政府陸續制定了壹些會計法規,主要有《會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共事業會計制度設計要點》等。同時,《公司法》、《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關於會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財政部設立會計制度司(9月1950改為會計制度司,9月1979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確定會計立法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之前的國務院)制定和頒布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不違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滿足了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大量會計法規,並不斷改進、豐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根據其內容,可分為三類:
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於2005年10月26日經NPC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2005年5月26日生效。共6章31條,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地位、作用、管理體制等有較大影響。
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職責、技術職稱、會計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規定》(1978)、《會計咨詢機構設置暫行規定》(1980)、《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