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律師事務所有違法執業行為的,相關人員可以對其違法執業行為進行投訴。
2.根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屬地管理原則,投訴人應首先向主管司法局(市司法局或縣司法局)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律協投訴。主管司法局或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投訴人。
3.投訴人對書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逐級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投訴。
4.投訴人應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出具的相關材料:(1)書面投訴材料(包括:事件、您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涉嫌存在的非法執業行為、投訴等。);(2)妳認為能夠證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材料,或者可以調取的有價值的證據線索;(3)您的真實姓名、聯系地址和電話號碼;投訴人匿名投訴且不提供真實聯系方式,所提供的證據或者相關線索經初步核實不能證明該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存在非法執業行為的,可能導致受理投訴的機構駁回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