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是什麽?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並同時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辦理繼承;如有沖突,按約定辦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法定繼承作為壹種繼承方式,具有以下特點:1,合法性。法定繼承的範圍、順序、份額和分配原則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決定。2.強迫癥。法定繼承由法律直接規定,是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具有普遍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效力。任何個人和社會組織都無權改變或排除其適用。遺囑繼承以被繼承人的個人意誌為準,被繼承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對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份額作出安排,被繼承人有權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親屬關系。法定繼承是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基礎的。親權是法定繼承的淵源,法定繼承是親權的衍生物。各國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繼承份額的規定,都是以婚姻、血緣、撫養為基礎的。甚至有英國學者認為“無遺囑繼承規則來源於非常流行的家庭概念,可以說是家庭法的附錄”。法定繼承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具有身份性質的財產關系。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是以婚姻法中的血親劃分為基礎的,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系或者血緣關系較遠的親屬壹般被排除在繼承人之外。然而,通過遺囑分配遺產和個人關系之間的關系並不那麽密切。遺囑人可以將遺產贈與與自己沒有親屬關系的人,也可以贈與國家或者社會團體。4.補充限制。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然是壹種重要的繼承方式,但只適用於無遺囑繼承或遺囑無效的情況。因此,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同時,法定繼承限制了遺囑繼承的適用範圍。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指定壹名遺囑人,並應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這部分遺囑無效。立遺囑人放棄遺產、喪失遺產或者死亡的,不適用遺囑繼承,依法恢復法定繼承。如果您在法律繼承方面需要幫助,可以在線咨詢委托網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他們是專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