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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扣分

法律分析:1。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2分:

(1)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2)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3)駕駛載客20%以上的高速公路客運車輛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穿越中央分隔帶的。

2、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6分:

(1)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2)高速公路上載客車輛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3)機動車以每小時50%以上的速度行駛的(4)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的(5)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到交通擁堵的,占用應急車道;(六)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毀容的。

3、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1)貨車上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規載客的;(二)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客超過20%的;(3)違反交通信號燈;(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不足50%的;(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六)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七)違反禁令標誌或者禁令標線(八)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行,或者逆向行駛(九)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違反規定(10)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16543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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