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
1,調查監督部
2.公訴部門
3、申訴檢察部、舉報中心
4.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5、監獄檢察部門
6、監獄檢察部門
7.檢察技術部門
8.紀檢監察部門
二、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控告舉報;
2、個人投訴和舉報;
3.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有關部門移交的;
5.犯罪者自首;
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