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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壹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按傷殘等級增加:壹級176元,二級164元,三級162元,四級165438 0元。對傷殘等級為五至六級且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職工上月傷殘津貼的3.8%基礎上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得高於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月調整額。

(二)生活護理費: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城市完全生活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33%。增加後,完全生活、大部分生活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分別低於3920元/月、3136元/月和2352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調整是指對工傷職工的賠償金額和相關政策進行修改和調整。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近日有所變動。具體來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適度提高,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調整後的標準主要涉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喪葬補助金等。,並根據受傷程度、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評定計算。此次調整的目的是提高勞動者的工傷保障待遇,確保其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時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和照顧。

綜上,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不得超過當地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需要註意的是,具體賠償金額會根據工傷事故的評估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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