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3條立案和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起訴狀的送達和答辯狀的提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126條權利和義務的通知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27條管轄權異議和被告管轄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告知
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九條審查和取證
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130條調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131條委托調查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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