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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途徑有三種:訴訟途徑、行政救濟途徑和其他救濟途徑。

法律分析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侵犯,向依法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狀,要求解決和救濟,有關國家機關予以受理並作出法律效力的活動。法律救濟的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和民事訴訟。法律救濟對受理機關是合法的。只有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作出決定。有嚴格的受理範圍和審理程序。超出受理範圍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違反法定程序的將承擔法律責任。申請和起訴都有明確的時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日起2年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的;提起民事訴訟的壹般時限是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逾期將喪失申請和起訴的權利。審判方法是明確的。行政復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審理,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等方式審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第壹審公開開庭審理,第二審根據情況公開開庭或書面審理。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不履行決定的,有關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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