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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調解糾紛的程序

法律分析:1。建立能吃苦、肯奉獻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

這個調解領導小組的主任、副主任由居委會主任、副主任擔任。隊員由居委會幹部、樓棟主任、居民代表組成。隊員要有“銅頭”、“鐵嘴”、“飛毛腿”的硬技能。

“銅頭”是經得起憤怒,挨罵,吃虧;“鐵嘴”就是大力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善於做群眾的思想工作;“飛毛腿”就是多跑路,多爬樓,經常挨家挨戶走,了解自己分管樓裏住戶的基本情況,及時發現矛盾,解決矛盾。

2、努力學習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素質。

做壹個專業的調解人,自身的道德修養是關鍵,不誠實就不能誠實。但是,光有道德修養是不夠的,還要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只有這樣,在遇到民事糾紛時,才能以法律為準繩,以理服人,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

3.用“五心”保證調解成功率。

“五心”指的是愛、真誠、恒心、耐心、細心。調解糾紛時,要用愛心去理解他們,設身處地為他們著想,真誠地幫助他們解決糾紛。

4、依托民政、公安等部門,做好調解工作。

要做好調解工作,光靠調解是不夠的。還要積極配合公安、派出所、司法、民政等部門實施“聯合行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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