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是壹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來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重要的特征。威脅、要挾是指精神脅迫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的心理恐懼和壓力。威脅或脅迫的方式很多,比如暴力;揭露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譽,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由第三方傳達的;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索取他人財物時,可以當場或者限期強制對方交出。簡而言之,正是通過公私財產的所有人和保管人的精神脅迫,他們害怕困難,不得不交出財產。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債權人威脅債務人討債,則不構成本罪。
第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000元至5000元起;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從3萬元到10萬元不等。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從30萬元到50萬元不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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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