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工作條件:
(1)殘疾軍人,服役期間因戰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服役期間因病退出現役的;
(二)因戰負傷時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的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參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服兵役致殘的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致殘的人員;
(六)因搶救、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金的其他人員。
3.程序:
(1)新評定、重新評定、調整為六級以上的殘疾人:
申請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殘,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傷殘等級申請進行審核評定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壹並報送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正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為申請人符合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
(四)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通知本人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因戰致殘檢查,由省傷殘鑒定委員會根據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出具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評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二)經評定傷殘等級,要求傷殘等級不超過七級(含七級)的人員:
(1)申請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書面申請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分別報送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正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壹並報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四)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通知本人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檢查殘疾情況,由市殘疾軍人傷殘等級鑒定委員會根據軍人傷殘等級標準出具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4.提交:
(1)我的申請;
(2)單位同意證明;
(三)證人證明材料兩份;
(4)首診住院病例和連續治療病例;
(5)《* *省殘疾人檢查表》;
(6)《* *省殘疾人登記表》。
5.時限:每年5月和6月兩次,165438+10月,評定、復評、調整傷殘等級。
6.辦公室:當地民政局優撫安置科、縣(市)民政局優撫安置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