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4.累犯;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有詳細規定,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同時,根據司法解釋,“數額巨大”的標準在法定範圍內因地區經濟發展條件不同而不同,應當結合地方具體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