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開發商交付房屋嚴重逾期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購房人可以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為由,要求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3.如果開發商因資不抵債停止場地建設,導致房屋壹直無法交付,購房者可以自發組織向法院申請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
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般來說,開發商建的爛尾房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交付給客戶,在法律上屬於違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