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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擴展數據:

工人的權利

(1)平等就業權。勞動法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有就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切實保障參加社會勞動並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的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所有權利也會促進基金會。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興趣愛好和市場信息,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擇業權有利於勞動者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依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繼續行使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享有勞動權利最直接的保護。

(5)有休息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發展了職工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生病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本條件,因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職業技能才能實現勞動權,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權將爭議提交解決,即勞動者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有監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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