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中如何規避社保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的強制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的特征,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這壹法定義務。
二,防止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有效措施
保障勞動就業秩序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
(壹)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勞動合同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器”,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者”。要按照黨的十八大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決策,把職工宣傳教育作為壹項重要任務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過向企業、廠礦、學校等發送法律等方式,加大勞動法律法規的普及力度,努力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 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促進企業職工依法理性維權,確保勞動關系真正進入法制化軌道。
(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級勞動執法部門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和用人單位規避行為進行強有力的制裁,提高企業規避的違法成本,確保反規避法律目標的實現。要建立健全“裁審分開、各有結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率和成功率,確保爭議順利解決,實現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護和對規避法律行為的有力打擊。根據不同行業,要細化勞動合同文本內容,加強合同條款設置,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要註重加強企業均衡管理,確保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相關勞動條件和勞動保障,確保勞動工資及時足額發放。要不斷強化政府監督的效果,獎勵積極履行勞動合同的單位,懲罰規避勞動合同法的單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需要繳納社保,這是國家強制的,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