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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和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工人的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休息休假權;

3.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4.平等就業的權利;

5.選擇職業的權利;

6.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8.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

9.依法加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10,解除勞動合同權;

11.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二、工人的義務:

1,完成勞動任務的義務;

2.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義務;

4.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

5.成為正式員工後如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

6、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違反法律法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三、雇主的權利:

1,雇傭員工的權利。主要是有權選擇最優秀的員工,可以自主決定招聘的時間、條件、數量和用工形式。

2、勞動組織權利。主要有確定機構、編制和資格的權利;有權任免和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對員工的勞動進行指揮和監督。

3.勞動報酬分配權。主要是有權決定升職加薪降職降薪的條件和時間。

4.勞動紀律中的權利。主要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的權利;有權決定對員工的獎懲。

5、決定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權利。主要有與員工簽訂協議、續簽、變更、中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在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雇主的義務:

1,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2、保護員工的義務。

3.幫助員工的義務。

4.合理使用員工的義務。

5、培訓員工的義務。

6、必須貫徹勞動法規、勞動政策和勞動標準。

7.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督的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法》第3條

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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