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把管理融入服務,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我國法律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而異地居住的人員。,以及預期返回其住所的人;(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異地居住的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綜合管理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法律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壹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中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進行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三)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