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通物的對稱性,“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又稱“通融物”,是指國家法律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壹種物的分類。其範圍包括禁止流通物和除限制流通物以外的任何東西。區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義在於為確認民事行為的效力提供法律依據。
(2)限制流通,“流通”與“禁止流通”的對稱性,是指依法在民間流通的範圍或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事物,主要包括:(1)計劃采購供應的物資。在中國,壹些重要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是通過計劃購買和供應來流通的。流通主體、品種、數量、方式都有壹定的限制。(二)金銀,包括金銀條、塊、粉、金銀幣、金銀制品等。在中國,金銀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管理。國家允許個人擁有,但不允許有償使用和流通,不允許私下買賣。(3)文物只能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任何公民和單位不得私自挖掘、據為己有。(4)麻醉藥品、戲劇藥品、非軍用獵槍等。它們的生產、流通、使用乃至儲存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控制,不得隨意進行。
(3)禁止流通是指“流通商品”和“限制流通商品”的對稱。根據法律規定,不允許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流通的東西主要有:(1)礦藏、水流等專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公民和法人如果想這樣做,就必須使用國有財產。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合法地占有和使用這種財產。(2)雖非國家專有,但禁止轉讓。在我國,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不能買賣、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非國家所有的財產可以依法交給公民、法人經營或者承包。⑶武器彈藥等。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區分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義是什麽?
流通客體可以自由流通,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可以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對流通對象做什麽樣的限制,是行政法規定的。由於行政法規範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必須遵守其對流通客體的規定,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但是,禁止流通對象是絕對不允許轉讓的。
因此,如果轉讓違禁物品的法律行為或者轉讓限制物品的法律行為不符合轉讓條件,則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