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在偵查階段,壹般刑事案件可以無限制會見,只要值班就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面談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視辦案和辯護需要而定。見面地點(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偵查機關指定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2)會見訊問終結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3)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會見律師所需證件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和文件: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3.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4.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出具的《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5.要求翻譯人員壹同參加會議的,還應當持有調查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對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能適用無期徒刑。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