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月平均工作日應為21.75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壹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節假日-10天/年法定節假日=251天;每個月的法定工作日為:251天/年÷12個月=20.92天。全體公民的假期由10天增加到11天。據此,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及工資折算辦法調整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工作日又稱工作日,是指員工在壹個晝夜內的工作時間(小時)的長短。工作日是以天為單位的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標準工作日是指法律規定的、普通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執行的工作日。我國長期以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職工實行6天48小時工作制。根據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從1995 1至1995 4月30日,實行職工平均工作周制度,為五天半,不超過4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