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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租賃條例

民法典來了!合同法等。退出歷史舞臺。民法典實施後,關於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有了很大的修改。這將更有利於保險保障租房者的權益,讓“居者有其屋”,這是國家關註民生的重大舉措。租客應了解相關規定,以規避風險,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壹,居住權的設立不能出租。

壹旦妳租了有居住權的房子,妳的租賃合同就被認定無效。這對於大家來說可能是壹個新的情況,因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原房屋自然沒有居住權。從明年開始,壹些房子可能會提供居住權。這樣的房子會被視為出租雷區,妳壹定不能碰,因為法律不允許出租。

法律風險提示:出租人應要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房屋內無居住權,租賃期間不得設立新的居住權。否則,出租人應承擔人民幣* * *[擴展數據]元的違約金。”

《民法典》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出異議,時間只有6個月。

現在有很多二房東把自己租的房子轉租給第三人,自己收取房租差價。但是二房東的轉租行為可以不經出租人同意而終止。這導致實踐中很多租賃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當妳租的房子被轉租後,妳隨時可能被趕出去。所以這個新法規定,投資人知道承租人轉租,六個月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法律風險提示:實際租房者應要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寫明:“房屋屬於出租人,不屬於轉租房屋。”並查看房產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知道房子是轉租的,需要出租人出具轉租函。

法律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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