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親屬法的角度來看,其調整的對象需要相對明確。但是親屬的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容。相對來說,也很正常;
二、由近親屬參加或代表訴訟,不同的訴訟性質,規定了不同的範圍。近親屬的權益主要有:告知權、代為起訴權、委托代理人或者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監護人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回避,申請壹些特殊事項等等。
?在行政法上,從保護普通人的角度出發,近親屬的範圍最廣,這確實是必要的,也是正確的;在民法中,基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近親屬的範圍相對較窄,實際上沒有必要。至於刑法,比較特殊,關系到犯罪的認定,確實需要適當縮小。
第三,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刑法相關案件的處理。中國古代有個規矩“親必先隱”。《刑法修正案(七)》直接將近親屬界定為犯罪主體,近親屬關系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壹。最高法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近親屬間盜竊、侵犯財產犯罪的處理原則,與壹般社會上實施的犯罪不同。因此,近親屬的範圍直接影響刑法的適用。刑法也有必要相對縮小近親屬的範圍。
??正是由於我國的規定不同,司法實踐中容易發生沖突,比如民事訴訟中是近親屬,而刑事訴訟中不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那麽,近親屬的範圍適用什麽規則,讓人無所適從。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法律體系需要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