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必須與單位簽訂合同。壹旦發生爭議,合同可以作為員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員工辦理社保。
對於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員工可以保留各種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資條、蓋章證明、工作服等。壹旦單位不辦理社保,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當地勞動部門會出具仲裁意見,員工可以根據仲裁意見向企業提出補發和新社保的要求。
提醒大家註意:
1.如果公司以工資形式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自己參保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訂立協議逃避社會保險義務的,該協議無效,因為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公司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為員工購買社保的責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上月沒有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相關情況,臨時確定應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