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根據農業法第九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等)除外。),主要指國家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中國的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工作部門。它們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2.農業機構。農業機構是指由國家農業經濟管理機關領導和管理的服務機構。它們是壹些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完成國家任務的文化、教育、科研和技術推廣單位。
3.農業社會團體。農業社會組織是由若幹農民或成員為同壹目的自願組成的,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以外的社會活動的各種社會組織。指各種協會、學會、研討會等。參與農業農村社會活動,如某地西瓜協會、安哥拉兔協會;再比如農業經濟學會、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4.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從事農業產業化生產活動的經營組織。其範圍包括:(1)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社區合作社);(二)國有農業企業;(三)其他農業企業,包括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社(或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含土地股份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農業生產組織以外的農業企業,如股份合作、私人所有制、合夥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不同形式、多種所有制的農業企業。
5.鄉鎮企業。指除上述農業企業以外的其他鄉鎮企業。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在鄉鎮(含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農義務的各類企業。
6.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根據《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農村設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還可以履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指沒有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地方)的職能,依法履行行政機關的部分職能。
7.農業工人。農業勞動者是指從事農業產業化生產活動的農民或成員。其範圍包括:(1)農村承包經營戶;(2)工人家庭農場;(3)專業承包隊(組);(四)從事農產品養殖、加工、運輸、銷售的個體工商戶;(5)非合同農民或農場工人。
8.農村法的其他主體。如農產品流通中的國有商業組織和供銷合作經濟等集體商業組織;又如多元化的農業投資主體,不僅包括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農民,還包括國內金融部門、大中型其他企業,甚至世界金融部門和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國家參與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也可以成為農業經濟法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