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種突發情況,阮先生也有點蒙了。新娘上了床以後,就把阮先生當成丈夫,開始摸他。阮先生控制不住自己,和新娘發生了關系。第二天醒來後,新娘黃女士報警,但法院判決阮先生無罪。
是啊,面對主動送來的女人,有幾個男人能駕馭得了?阮先生能做出這種事,是人之常情。誰讓黃女士在自己家裏走錯房間了呢?如果是怪,就不能怪阮先生。盡管阮先生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在道德上受到譴責。畢竟朋友的老婆是不能欺負的。他以後怎麽面對朋友?作為黃女士的丈夫,他的妻子出了這樣的事,我也不知道他們以後還能不能繼續生活下去。
在這種情況下,新娘的行為雖然是自願的、主動的,但並沒有反抗或反抗;伴郎雖然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但自然與新娘發生了關系,這似乎不符合法律上的強奸罪的特征。但根據案件的壹些細節和生活常識,伴郎的行為應該是“合法處理”。
新娘摸伴郎,伴郎在睡夢中被“性趣”觸動,於是翻身抱住新娘,兩人發生了性關系。如果伴郎不主動,就不會有性關系。既然是伴郎主動的行為導致了性關系,那麽伴郎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再說,就算新娘先上錯床,伴郎如果不是別有用心,又怎麽會讓女人碰他呢?如果伴郎及時告訴新娘真相,就不會發生性關系。這說明伴郎要麽有想要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意圖,要麽允許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哪種情況,伴郎都給新郎新娘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他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少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伴郎的行為明顯侵犯了新郎新娘的合法權益,應該被“起訴”,至少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壹款(警告)的規定,不能縱容這種違背道德、汙染社會風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