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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來後我們能私下協商嗎?

判決下來後,雙方可以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私下協商解決糾紛或者調整執行方式。

壹、判決的意義和效力

判決是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判決壹旦生效,具有強制執行性,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內容履行。

第二,私下協商的可能性和局限性

雖然判決下來了,但是雙方仍然可以自願選擇私下協商。這種協商可能涉及判決內容的執行方式和時間的調整,或者對未涉及的部分進行補充約定。但這種協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私下協商中,雙方應註意以下幾點:

1.談判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咨詢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4.協商結果應清晰、具體並具有可執行性。

第三,私下協商的法律效力

雙方當事人對判決的履行或者未涉及的部分能夠達成壹致意見,並簽訂書面協議的,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但壹方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壹方仍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原判決。

總而言之:

判決下來後,雙方可以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私下協商解決糾紛或者調整執行方式。但協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商結果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3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規定: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條規定:

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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