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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的事實和理由怎麽寫

法律分析:在訴狀的寫作中,訴狀的事實部分要詳細具體,有重點,理由部分要嚴謹合理合法,不可避免。整個起訴書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要求也無需討論。法官越相信原告的陳述,就越容易受到先入之見的影響。但這並不能對案件的結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關鍵是庭審中的質證和辯論。所以可以選擇刻意處理壹些關鍵細節,以此來引誘敵人進入法庭辯論,使之自相矛盾,從而壹舉擊倒對方。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

3.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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