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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是什麽意思?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中的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以及由此衍生的契約關系和內在原則。契約精神不是單方面強加或脅迫的霸王條款,而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信守承諾的精神。

契約精神有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遵守契約精神和契約救濟精神。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它包括選擇承包人的自由和決定承包內容和方式的自由三個方面。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

擴展數據

契約精神的形成和弘揚需要良好的社會環境。目前,需要強調以下三點:

1,國家公權力應該帶頭維護契約。

私人之間的合法合同受法律保護,公權力無權幹涉合同的履行或取消合同的內容。由於公權力在國家治理中的強勢地位,公權力機關憑借其強勢地位強行廢除合法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幹涉公民或企業自由簽訂合同的行為依然突出。

如果公權力不能完全把自己限制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不能尊重和維護公民、企業和組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相互合意、無害的契約,那麽就不可能培育和形成契約精神。

2、國家公權力應帶頭遵守契約。

合同的簽訂主體不限於公民個人或企業。公共當局往往與社會成員訂立契約並作出承諾,成為契約的主體。本質上,公共當局進行社會治理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權,即履行與人民締結的契約。公共當局必須認真對待相關合同,約束自己的行為,並努力實踐這些合同。

如果公權力機關把自己淩駕於自己參與的契約之上,在不受契約約束的情況下隨意撕毀或變更協議,不僅契約社會成員的利益會受到影響,更嚴重的是,這種做法透支了權力的公信力,給社會樹立了壞榜樣,無法形成履約光榮、毀約可恥的觀念。

3.司法機關作為契約的維護者和仲裁者,尤其要依法伸張正義,給予社會應有的期望和激勵。

司法機關的判決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體現國家意誌。這必然會對合同雙方產生令人震驚的影響。任何不認真履行合同的人都可能受到國家權力的懲罰。這樣就形成了人們對業績的正當預期和確定性預期。

守約有利,違約必懲,正向激勵必然促使更多人積極履行承諾。相反,如果裁判不公平,履行合同的人可能得不到保護,而違約的人卻可以得到利益,那麽就會形成錯誤的激勵和預期,欺詐和違約就會橫行於世。

百度百科-契約精神

中國新聞網-為樹立契約精神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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