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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委托擔保?

您好,委托擔保合同在專業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中比較常見,各個擔保公司的文本並不壹致。壹般來說,只有將委托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合並為壹個文本,才會涉及到主合同的確定。關於反擔保合同的主合同,目前有兩種意見,壹種是借款合同的保證合同,另壹種是委托擔保的相關規定。大多數司法實踐采取第壹種方式。理由是反擔保債權成立的條件是保證人承擔借款合同的保證責任並取得追索權。您好,委托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性質相同,主合同法暫時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合同壹般是主合同。

委托擔保合同是債務人委托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作為保證人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而簽訂的合同;“反擔保合同”是指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而簽訂的合同。

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有權代為追償債務人已支付的債務。第三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落空。為保證追索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稱為反擔保。

根據擔保法,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訂立的保證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需要有主合同來保證合同。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的無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同理,委托擔保合同是以保證合同為基礎的(而保證合同是以主經濟合同為基礎的)。保證合同無效,委托保證合同也無效。委托擔保合同的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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