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
評價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首先要考慮手機短信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還應具備證據的三個屬性: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物而客觀存在,與人的主觀意誌無關。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反映案件事實且手機短信內容不應已被刪除;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或者其他需要證明的有爭議的事實相關。具體到手機短信,由於每個手機號對應壹個唯壹的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兩個特定的手機號之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息收發,可以認定為兩個特定用戶在特定時間的通信行為;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在程序上(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上和主體上(主要是對證人而言)應當合法。對於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說,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
(1)短信證據是否客觀真實;
(2)是否是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手機短信的取證是否合法;
(3)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具有證據關聯性的特點。但由於手機短信容易被刪除,來源復雜,直接影響了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認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取決於審判長運用自由裁量權綜合認定。
擴展數據:
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辦理合法入網手續後使用手機是合法的,手機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以下情形,法院仍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
1,保證手機消息不被刪除,壹直保存在手機的存儲空間或者內存卡裏。
2.如果短信內容是固定的,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進行公證,摘錄成文字並公證,這樣具有很強的證明作用。公證時,公證處要將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保存起來,以備後驗。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應該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應該推翻。大多數情況下,公證處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3.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固定手機短信證據移交法院,或由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測,並當場做筆錄。做筆記的時候也要說出手機的型號和品牌。除了少數幾類手機短信,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收藏短信都是無法修改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