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將某壹種類和數量的貨幣的所有權轉讓給另壹方,另壹方在壹定期限內返還該種類和數量相近的貨幣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貸款時生效。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提前從本金中扣收利息。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借款人的商業秘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貸款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有權要求返還本息;
2、有權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貸款人可按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終止合同。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2.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合同對貸款用途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3.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免費時,借款人必須按期償還貸款本金,貸款支付時,借款人除償還貸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