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最終保留的犯罪記錄是以書面或電子形式保存的。
不同的報警方式在系統中保存的記錄是不同的。如果撥打110報警,報警電話記錄會保存在110指揮中心的系統中。下線到派出所報案的,在派出所保留立案登記和報案記錄;如果電話網上報案後警方到達現場,會保留出警記錄或派出所的出警記錄。這些記錄保存時間較長,隨著互聯網信息化建設,可以永久保存。
為了保護舉報人,鼓勵舉報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我國法律還規定,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保密,並保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在報案的同時,司法機關還將向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嚴厲遏制捏造證據、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企圖使無辜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所以,如果不是誣告陷害,舉報記錄對個人沒有影響。
擴展數據: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非法證據的糾正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條備案材料的來源和備案材料的受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檢舉、控告和舉報的形式和要求。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壹百壹十二條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和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