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
1.目的相近: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證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權力來源相同: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權力來源是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3.類似的審查程序: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都需要審查,包括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
行政許可的定義
壹般來說,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授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
這個概念包含三層含義:壹是有法律的普遍禁止;二是行政主體取消對相對人的壹般禁止;第三,行政相對人由此獲得了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或權利。
行政決定的定義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給予確認、認定、證明(或者證偽)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比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公證,技術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的認定,都屬於行政確認。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事實或現狀的認定和確認,主要是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進行確認;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具體行為或活動的許可和批準。?
2.不同的適用範圍:
行政確認適用於壹些需要行政機關確認的事項,如對民事糾紛判決結果的確認;行政許可適用於建設等特定活動需要行政機關許可的事項。?
3.不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確認的法律效力主要是確認已經發生的事實,並不直接約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需要按照許可的規定實施具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