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直接或間接相互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25%或以上;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以上;
3.壹個企業與另壹個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者該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65,438+00%由另壹個企業的獨立金融機構擔保;
4.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才能正常進行;
6.壹個企業為生產經營采購的原材料、零部件由另壹個企業控制或者供應;
7.壹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受另壹個企業控制;
8.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存在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
2.直接或間接接地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
3.其他的都是利益相關。
綜上所述,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關聯的企業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關聯公司代表。控股公司與關聯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的管理關系,這種關系往往借助於控股公司對關聯公司的實質控制而形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