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三條指出了法律意義上的“犯罪”的含義,即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未成年人犯罪和非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相同,但內容不同。
第壹,犯罪主體不同。
第二,處罰原則不同。《刑法》規定,對壹般犯罪應當堅持“懲罰、打擊”的原則,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矯治。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有四個階段:絕對無責任、相對責任、完全責任和寬大責任。青少年犯罪應該是:
第壹,絕對無責任年齡罪,是指14周歲以下的人,對於壹切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相對責任年齡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幾個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負刑事責任”。第三,寬嚴相濟罪,是指犯了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人。在這個階段犯罪的人通常被稱為少年犯。18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