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即涉嫌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只要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的,都可以追究。
誹謗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2.客觀上。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且情節嚴重;
3.主要元素。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上肯定是故意的。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散布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有害結果,並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這個演員的目的是給別人抹黑。如果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的事實而傳播,或者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傳播某些虛假的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
侮辱他人的主要手段如下:
1,暴力侮辱人。如向人潑糞、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理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毆打和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用言語來侮辱。即以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辱罵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傳播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侮辱性的詞語。即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