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
第三條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對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活動實行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供應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行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體系。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糧食安全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生產、流通、儲存和市場調節,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國家實行食品安全評估問責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制定國家中長期糧食安全規劃,研究提出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的政策建議,編制糧食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建議,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擔國家糧食流通宏觀調控、中央儲備糧管理、糧食流通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具體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組織實施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安全有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