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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的修訂

法律分析:現行2015版《商業銀行法》共九章95條。修訂議案第十壹章第127條* * *,其中整合後新增或充實了四章,分別涉及公司治理、資本和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修訂草案與現行商業銀行法相比,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可分為三類。

(A)補充性行業監管規則

壹是根據現有部門規章,將現有行業監管要求補充到修訂草案中,增強部門規章和新監管法規的法律保護。如《修訂方案》補充了銀行公司治理和股東行為、資本補充、開業籌備申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銀行服務收費等相關規定。

(2)完善風險管理條款。

二是結合近年來銀行業新的發展趨勢和潛在風險點,修改和刪除過時的法律條文,完善法律要求。例如,應大幅提高銀行註冊資本的門檻,對新銀行的設立提出信息技術結構和系統的要求,刪除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和企業只能開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的要求,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增強銀行獨立經營的能力

三是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查,增強銀行自主經營能力。比如,商業銀行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部門會將其任職資格由審批改為核準。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自主要求新增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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