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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戒毒行政復議成功案例

法律分析:申請人:王,男,某國企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雲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雲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市公安局某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因吸毒被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作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強制戒毒決定不當。《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而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毒成癮”而非“吸毒成癮嚴重”,且申請人此前從未接受過社區戒毒,因此有必要適用《禁毒法》第三十三條進行社區戒毒。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強制隔離戒毒不合法。此外,離婚後,申請人正在撫養壹個兩歲的孩子,獨自照顧兩個老人。如果申請人被強制隔離兩年,單位很可能不會再接收,成為無業人員,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更大的負擔,嚴重影響三代人的生活。這與國家禁毒“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宗旨相違背。因此,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從2010年2月開始吸食毒品“馬驍”(甲基苯丙胺)。剛開始他吃了兩次藥,後來發展成頻繁吸煙,而且多達50次。申請人於211117+00被逮捕時,其尿檢呈陽性。《禁毒法》可以根據吸毒人員吸毒的時間、次數、劑量以及是否有幻覺、幻想、暴力傾向等,對如何認定“嚴重吸毒成癮”進行綜合判斷。申請人吸食“大麻”近壹年,次數較多,毒癮嚴重。為挽救自己,徹底戒除毒癮,被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是正確的,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訊問筆錄交代吸毒違法事實,尿場監測報告陽性,吸毒時間長、次數多、量大,並伴有吸食後心跳加快、興奮等癥狀,吸毒事實成立。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雖然在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上存在壹定瑕疵,但申請人吸毒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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