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或者抗拒執行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有履行能力,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享有的公共基金,不歸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基金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保證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於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