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侵權的事實是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未經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不屬於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屬於對作品的未經授權使用,因此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損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權、他人作品的財產權以及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比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是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往往同時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違法。版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這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其他人在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違法的。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大多數侵犯版權的行為都是故意的;也有少數可以由故意或過失構成。區分過錯形式,對於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具有壹定的意義。
立案起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未售出的侵權復制品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 * *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牟利,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