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多年前主動納稅。
對於偷稅後補稅的,稅務機關通常會對第壹次涉嫌偷稅的企業或公民進行行政處罰,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後繼續偷稅的,將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五年內,如果因為偷稅被處罰,只會被處罰第三次。前兩次配合行政機關繳納罰款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