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編輯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6.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立足基層,接受公民、社會團體和基層人民政府的委托,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壹定範圍的法律服務的活動。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
1,應聘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
5.解答法律咨詢;
6.法律事務文書代書;
7.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8、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法律服務。
社區矯正編輯
1,判管制;
2.被停職;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4.被判假釋。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年人、殘疾犯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